第七十一章 陪审团制度(1/2)
这当然不是巧合,这是林子轩和彼得逊律师商量好的策略。
等到美国媒体炒作起来这个话题,林子轩就会承认他就是《乱世佳人》的作者。
之所以起这个和《老人与海》一样的笔名,是因为他才是《老人与海》的真正作者。
媒体会围绕这个话题继续讨论,林子轩的目的也就达到了,他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影响陪审团成员的判断。
这里就要说一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了。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但是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由2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起诉,可以在任期内审理若干起案子。
小陪审团则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小陪审团一般由6-12人组成,一案一组。
一般的案子,陪审员通常是可以回家的。
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轰动,就必须隔离他们。
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
林子轩的案子说到底是两个华人之间的官司,而且只在美国文学界有一定的反响,不是具有轰动性的社会新闻。
所以,法院没有对陪审员进行隔离。
当《乱世佳人》这部士顿流行开来的时候,那些陪审员是能看到新闻报道的,即便不看新闻,也能听到周围人的议论。
有些陪审员甚至买了一本
事先没有人知道这本者就是林子轩,也是陪审员需要回避的当事人。
当法院看到新闻报道,意识到社会舆论可能影响到陪审员判决的时候,一切已经晚了。
即便重新选择陪审员,但《乱世佳人》造成的影响很难抹除。
这就是彼得逊律师的打算,他钻了法律的一个空子。
他并没有和陪审员接触,但社会舆论间接的影响了陪审员,从而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在1922年1月25日,过两日就是农历新年了。
波士顿地方法院对林子轩起诉季鸿明的案子开庭审理,今日将做出宣判。
律师做最后一次陈述。
季鸿明的律师对林子轩一方试图通过庭外因素影响陪审团做出强烈抗议,认为这样做有违法律的公正。
并把林子轩说成是一个通过强权欺压善良之人的恶魔。
法官也提醒陪审团只能以法庭上的证据作为唯一判断标准,不能受外界因素影响。
彼得逊律师则从文学写作的方面证实林子轩的写作才华,而季鸿明只发表过一些乱七八糟的文学评论,根本不具有写出《老人与海》的能力。
陪审团的12名成员进行秘密商议。
陪审团采取的是多数原则。
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至少有9名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形成裁决结果。
也就是说,如果有9名陪审员认为林子轩有道理,就会做出对季鸿明不利的判决,反之则会判决季鸿明获胜。
在法庭选择陪审员的时候,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
法官为了公正,他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选择。
在初选之后,还有一次严格的筛选,主要是剔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断。
在林子轩的案子上,如果按照法庭上展示出来的证据,季鸿明无疑更具有说服力。
毕竟他拥有英文草稿,而林子轩只有中文手稿,在美国人看来,中文他们又看不懂,不具有证明效力,也可能是林子轩翻译季鸿明的作品。
有关笔名的争论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可汉语拼音是什么?能吃么?
至于季鸿明和林子轩的说辞,各有各的道理,但季鸿明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这些美国人是从波士顿本地随机选择的,不是都具有大学教育背景,也可能只是普通的工人,对于文学上的事情根本搞不清楚。
他们判断的标准更多的是依靠直觉。
而季鸿明的律师把林子轩塑造成了一个有钱有势的恶霸,很容易引起陪审员对于季鸿明的同情心。
当然《乱世佳人》对陪审团也有一定的影响,这说明林子轩有写作畅销力。
这是一场心理的较量。
陪审团的成员争论不休,从上午到下午,还是没有结果。
在陪审团中,有八人支持季鸿明,另外四人支持林子轩,达不到九人的多数。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陪审团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讨论,仍然无法调节分歧做出裁决,这样的陪审团称为“死结陪审团”,此时被告可以请求法官直接判无罪,原告也可以请求重新审判此案。
终于,其中一名白人改变了立场,支持季鸿明。
他改变立场的理由是《乱世佳人》对于美国南方社会的描写不实,按照后世的说法就是三观不正。
他不会把这个理由说出来,但这个因素的确影响到了他的判断。
彼得逊律师没有想到,波士顿是一座北方城市,在这里生活的都是北方人,《乱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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