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完(10/11)
容、镇江数城。六月,江宁城内淮军弃城别走,解放军不战而下前太平天国都城——天京。随着江南战事停止,北京城内清廷感到末日来临,死守北京有之、谈判割据江南有之、让城别走者亦有之。逃离北京的还分逃承德与回奉天两派,各派在廷议中争执不休,却没注意到时间对他们越来越不利了。
随着战事顺利发展,很意外地,迁移到南昌根据地的参议会也陷入无休无止的辩论中。无他,随着中国全部解放时间越来越近,参议员们发觉自己摘果子的时候到了。在杨沪生与史秉誉先后回到南昌后,新中国施政大纲提上了日程。为了使未来的中国对自己更加有利,商人、工厂主、乡绅、知识份子、军人、工人、农民、加入中国国籍的各色人种……各阶层通过自己在参议会的代表将各自理想通通灌输到参议会中,幻想自己的理念成为主流,而别人的一概否定。
切身利益面前,什么人情世故都抛在脑后,预备会开了一次又一次,意见一直无法统一。每当开会时,允许抽烟的会场就乌烟瘴气,如同集市般争吵不休,如不是严禁打架,会场将变成群殴场。现场报道传到西方后,西方媒体讥讽为“中国式民主”、“一群公鸡与一头狮子英勇的抗争”。
在南昌参议会争执时,北京和谈代表到达南昌请求停战,只是现在是否停战已经不由清廷做主了。南昌现在自顾不暇,根本没什么精力与那些哀啼不已的清廷大臣谈什么和平共处。和谈代表在得到皇帝退位、大清退出历史舞台的答复后,凄惨地离开了南昌。
会议从五月一直召开到九月。九月二十一日,精疲力竭的杨沪生、史秉誉在洪仁玕、容闳帮助下终于在参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或者说是未来中国的宪法也可以,因为它是以后中国各种法律的母法,神圣不可侵犯。
法案中宣布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国家,永久废除皇帝制度或者变相的独裁统治,保证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特制订权利法案。该法案设定的目的为限制以后政府的权利,使之不能独裁。法案仅单向限制性规定各级政府的权力及义务,并无限制本国个人权利的条款。法案分为单向保护个人权利的权利法案和界定联邦政府的权力和义务的普通条款两部分。
权利法案第一条是自由权。自由权分两点,第一点是参议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及新闻、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第二点是公职官员、公众人物遭批评指责,不能动辄以诽谤罪或其他罪名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能指证其实出于“确实恶意”,意即“明知其言虚假,或不在乎是否虚假”。
权利法案第二条是对军事力量的排除干预权。法案宣布和平时期,非经国会参众两院联合要求并用于对抗自然力,军事力量不得用于国内及对抗本国民。和平时期,军事力量不得占用、征用民用设施;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外亦不得占用、征用民用设施。
权利法案第三条是人身及财产保护权。法案宣布个人保护其人身及私有财产不受无理搜查扣押之权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之地点、应予扣押之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政府对于个人人身及财产的任何侵害必须予以赔偿,赔偿原则为个人权利优先于国家主权。
权利法案第四条是刑事权。非经大陪审团提出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之惩罚,惟在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军事力量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嫌疑而两次处于生命或身体安全、自由受到威胁之处境;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权利法案第五条是刑事诉讼权。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之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之审判;获知受控事件之性质及原因;有权保持沉默,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与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被告之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非经大陪审团裁定,不得剥夺刑事被告保释之权。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合法权利被侵犯的事实一经被法庭认定须判定审判的失败。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实行必须达成一致肯定或一致否定受控罪名之裁决方式,否则须判定审判失败。
权利法案第六条是诉讼平等权。在任何诉讼中的诉讼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一百元者,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大中华共和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陪审团成员定员十二人。
权利法案第七条是限制权。法案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个人保有的其他权利。法案未授予中国政府也未禁止各地区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地区或由个人保留。
权利法案第八条是劳动权。在大中华共和国境内或属大中华共和国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准有奴隶制或强制劳役存在,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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