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2章 最后陈述(1/2)
“一、关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义务的违约金问题
虽然原告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但在接到被告通知后便立即退出了第三方,及时纠正了错误行为,且没有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现原告仍在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义务。
从原告入职第三方竞品公司到退出实际工作时间为两个月,按照约定,原告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应为两个月的竞业补偿金的两倍。不应按照全部补偿金的总额进行计算。
即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违约金总额为:四万(每个月两万元补偿金,一共两个月共四万元)乘以二=八万元。
二、关于竞业限制期限问题
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的竞业限制期限应扣除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该约定实际上要求原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仲裁和一审、二审(如有)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加上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从劳动者择业自由的度看,虽然法律对于仲裁及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均有法定限制,但法律实践中上述审限只是理论上的,很多时候案件的审理期限并非具体确定。
因此,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的审理期限与竞业限制期限相联系,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竞业限制条款应具体明确的立法目的。
我们都知道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程序上具有特殊性,很多案件都会经过“一裁两审”程序。
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上述约定会使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至不可预期且相当长的一段期间,很有可能超过二年。
由于期限的不确定性,这种约定会造成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在相当长的一段期间内处于待定状态。
另外,从司法救济权角度来看,对于原告劳动者而言,如其因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与被告发生争议并提起仲裁和诉讼,依照约定,劳动仲裁及诉讼审理期间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竞业限制期限将被延长。
按照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者将陷入两难境地,即“寻求司法救济则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不寻求司法救济则其权益受损害”,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司法救济权利。
但是对于被告公司来讲,该协议约定使得被告公司无需与原告进行协商,即可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单方地、变相地延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其法定责任,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将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的约定,即“……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员工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的部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其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
按照协议约定,原告的竞业限制期限应为十二个月,自原告离职之日起起算,至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终止。
以上为原告的最后陈述,完毕!”王川将之前准备好的内容读了一遍,吴法官认真听着没有打断他。
“被告做最后陈述!”吴法官转头看向老律师道。
“被告认为原告违约行为在先,其违约金应该按照全部竞业补偿金的总额计算,不应……”老律师推了下老花镜,拿着a4纸读了起来,语气铿锵有力。
开完庭后,王川出了法院第一时间给周正打去了电话将庭审情况告知了他,然后返回了律所。
“整整开了一上午庭,说了一上午,累死我了!”王川一进律所直奔工位上的玻璃茶杯,端起茶杯将半杯白开水灌了下去。
“我昨天也开了一天的庭,最近这是怎么了,案子一个接着一个的开庭,怎么感觉像是年底似的。”王大姐大咧咧道。
“你不知道美丽国的金融危机吗?”郑毅端着茶杯笑呵呵的走向饮水机。
“知道啊,不是去年发生的事吗?这都零九年了还有影响?”王大姐惊讶道。
“这你就不懂了吧,任何危机都存在一个传导的过程,开始发生在金融领域,随着金融领域次贷危机的发生其他行业也会受到一定影响。所以今年的案子不会比去年少。”郑毅道。
“我听说帝都的一家红圈所去年接了一单诉讼业务,光律师费就过亿,已经做了快一年了。”郝仁元凑过来道。
“一年算什么,要是能给我一个亿的律师费,十年也行!”郑毅瞪着大眼睛道。
“得了吧!这样的业务能到咱们所吗?大业务找大所,大案子找大律师,咱们赚的是辛苦钱,体力加脑力。人家大律师才是真正的靠知识赚钱,喝喝茶就把钱赚了。”王大姐道。
“这话不假,我朋友在国外的一家石油公司的中国代表处工作,他们公司请的律师就是头部红圈所的,按小时收费!……”杜文慧道。
“按小时收费有什么新鲜的,我们也按小时收费啊!”郝仁元不以为然道。
“呵呵,你说的对。不过人家一小时收两千,请注意不是人民币,是美元。咱们一个小时收一百元人民币,这就是差距!中间横着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杜文慧笑呵呵道。
“对了,刘安华律师可能要走了,你们知道吗?”郭同低声问道。
“不知道啊,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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