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3章 “厚脸皮”神功(1/2)
吴法官皱着眉头看着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待四方大脸男律师说完,她很少见的长出一口气,看向王川:“被告质证。”
“第一份证据,被告出具的离职证明,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仅仅在被告处工作了九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该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原告才入职九天,尚未超出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被告尚未来得急与原告签署劳动合同,原告就离职了,所以被告不应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向原告支付两倍工资。
第二份证据,工资转款记录。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工资是用人的单位以货币方式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取得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必须提供相应的劳动。
被告实行的“按月发薪”,仅仅是用人单位对发薪周期的规定,并不代表劳动者可以不付出劳动而获得全月工资。
本案中孙达汉仅仅工作了九天,就想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于情于理都说不通,更是于法无据,因此不应得到支持。
第三份证据,原被告签署的离职协议,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相反,双方之所以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原告认为被告伙食差,住宿条件不好,不借给生活费才主动辞职的。
双方虽然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但是究其原因是因为原告提出离职才解除的劳动关系。
另外,协议的第一条便约定了是由于原告个人原因提出的离职,所以双方才签署的协议。所以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
本案中原告主观上认为被告提供的饮食和住宿条件差,所以才提出的离职,根本不存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所以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被告不认可。
第四份证据,原告打印的社保记录,真实性认可,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告认为,失业是自然人想要并有能力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状态。原告离职是因为他个人原因造成的(前面已经说过,在此不在赘述),他没有工作是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不是被告造成的。
截至目前,原告不过三十五岁,正是年富力强的时候,既无身体和智力上的残疾,也不是无行为能力人,距离退休还有二十五年,现在他就想躺平生活为时过早。其完全可以凭借自身的劳动赚取劳动报酬,自己养活自己。
反观原告,他不仅没有积极的寻找工作,反而要求其仅仅工作了九天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直至其退休之日幻想可以赚到的工资(一百万元),作为失业赔偿金,这是不公平的,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力,也是公民的义务,我们一直崇尚勤劳致富,而原告却心存不劳而获之心,严重破坏了中华民族勤劳、诚实的传统美德,有违社会公德,针对这种行为我们都应抵制……
质证完毕!”王川说的义愤填膺,口干舌燥。
“原告,我问下,协议中约定的被告的义务,被告都履行了吗?”吴法官问道。
“履行了,九天的工资都支付到账了!”四方大脸男律师低这头,不敢看法官。
他不敢不承认,因为他提供的证据中就有那九天工资的银行转款记录。
“原告,你们起诉状上写被告使用欺诈、胁迫的手段与你建立的劳动关系,你有什么证据吗?”吴法官问道。
“法官……”四方大脸男律师刚想说话,却被吴法官打断了。
“原告律师,我问的是原告本人,既然他来了,我有权对他进行询问,请原告本人回答。”吴法官瞥了一眼,冷冷道。
很显然,她不想听四方大脸男律师的胡编乱造。
“啥?胁迫,欺诈?我没这么说,起诉状是律师写的,不是我写的。”孙达汉有点犯懵:“我就想要点钱!”
这是他第一次走进法院,心中紧张是避免不了的,如果当时不是四方大脸男律师忽悠他可以多拿钱,他也不会支付两万元律师费,请四方大脸男律师代理他的案子。
庭审到现在,王川将四方大脸男律师提出来的证据一一驳了回去,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人,孙达汉虽然贪心,但是还是能听得懂人话的。他已经有点后悔请四方大脸男律师代理自己的案子了。
“原告,请明确回答,被告有没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与你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有,请提供相应的证据。”吴法官面无表情的看了一眼四方大脸男律师,接着问道。
“没……没有吧!”孙达汉也看了一眼身旁的四方大脸男律师,道。
此时的四方大脸男律师学乖了,鼻观口,口观心,坐在原告席上修炼起“厚脸皮”神功来。
“被告举证!”吴法官看向王川。
“被告只有一份证据,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离职协议。证明原告主动提出的离职,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王川道。
“原告质证!”吴法官道。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完毕!”四方大脸男律师已经无心恋战,凭着他在法庭上的实战经验,他可以一定、肯定以及确定这个案子输定了!其实他早就知道这个案子会是什么结果。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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