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3章 王律师,您真能说!(1/2)
“被申请人,你们有证据要提交吗?”仲裁员问道。
“有!”王川说完,付紫文起身将两套证据分别给了仲裁员和申请人。
“第一份证据,酒店制定的关于客服人员的规章制度,这份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客服人员不得偷拿酒店的物品、食品和饮料,在培训记录上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还领取了一份规章制度,在文件领取单上签了字。证明申请人知道酒店有明文规定禁止偷拿食品及饮料。
第二份证据,申请人的悔过书,在被辞退前,酒店就曾发现申请人偷拿酒店的酸奶,而且还进行了处理。证明申请人的偷盗行为不止一次,酒店已经给过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三份证据,酒店的处理单,申请人再次偷拿酒店酸奶被抓,酒店对他进行教育处理,上面有申请人的签名,其自认偷拿了酒店的酸奶十二盒。证明申请人并未吸取之前的教训,严重违反了酒店的规定,所以酒店进行了辞退处理。”王川继续道。
“申请人质证。”仲裁员有气无力道。
“第一份证据,我们不认可。酒店的规章制度是其自己制定的,可以随便更改,上面没有申请人签字。
第二份证据我们不认可,是酒店的人逼着申请人写的。
第三份证据,我们也不认可,理由与第二份证据一样。”四方大脸男律师一脸的无赖道。
“申请人,对于酒店举证你偷拿酸奶的事,你认可吗?”仲裁员看向申请人道。
“仲裁员,我们……”四方大脸男律师急忙道。
“我没问律师,我在问申请人,请申请人本人答复。”仲裁员一脸的不耐烦道。
“我认可。”申请人支支吾吾半天,最后道。
“你律师说你是被逼写的悔过书,并且在处理单上签名,你说下酒店是怎么逼迫你的?”仲裁员追问道。
“他们把我带进屋问我酸奶是怎么回事,我就说是从酒店拿的,然后……”申请人一脸的紧张,放在桌子上的双手微微在颤抖,越说声音越小,偷偷看了身旁的四方大脸男律师好几眼。
“酒店有没有恐吓你?或者威胁你?”仲裁员见申请人如此,皱了皱眉头问道。
“没,没有。就是让我写事情经过和悔过书,并且对我进行了批评教育,对了,他们说话比较难听,还骂我是小偷,这算不算恐吓?”申请人说完抬头看向仲裁员。
“你接着说!后来呢?”仲裁员看了一眼申请人,没有给他答复。
“第二次被抓,保安经理推推搡搡的把我带进了值班室,这个算逼迫吧?”申请人又问道。
四方大脸男律师看了一眼申请人,一脸的恨铁不成钢:真是个废物,开庭之前我教你的都忘了!
“申请人,你有证据吗?对方逼迫你签字?”仲裁员无奈道。
“没有。”申请人道。
“被申请人,我问下,你们提供的规章制度是什么时候制定的?有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为什么没让员工在上面签字?”仲裁员看向王川。
“酒店每次制定和修改规定都有写时间,您可以看下规定的第一页,修订时间是前年的一月。
我们这有一份酒店职工代表签字的同意修订规章制度的会议文件。而且在修订完后,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培训。”说完,付紫文将会议文件复印件提交给了仲裁员,又提供了原件供对方核对。
“至于您说的签字的事,酒店有培训记录,所有员工都签字了。
因为酒店有二百多名员工,不可能让所有员工都在规章制度的每一页上签字,那样也不现实,法律上也没规定必须这么做,所以酒店采用培训和领取规章制度自学的方式,对员工进行的公示。”王川道。
“被申请人,你们有没有想过制定的规整制度的合理性?员工仅仅拿了酒店几盒酸奶就被辞退,是否太过严厉了?”仲裁员问道。
“我们觉得本案不能这样理解,酒店作为一个对外提供住宿服务的服务机构,有它的特殊性,那就是酒店的安全性,这一点极为重要。
大家都住过酒店,我们住酒店第一个要考虑的问题是什么?是安全。如果一个酒店的员工可以不经允许随便的拿客房内的物品,或者酒店内的物品,养成偷盗的习惯,谁还敢住?安全性是得不到保障的。
如果是一般的办公场所,偷拿几瓶酸奶最多进行下处分,既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也不会给公司造成大的影响。
但是在酒店行业,员工偷拿酒店物品是绝对不能被允许的。国内外的酒店对这一点都是达成共识的,偷盗行为是酒店的大忌!因为它会直接影响酒店的信誉。
而且酒店的《员工手册》的第一百零五条的第五款也明确禁止员工偷盗酒店、客人的物品……”王川滔滔不觉的解释道。
仲裁员认真的听着,没有打断他。
……
早上九点开始庭审,一直到了中午才审完。四方大脸男律师只有一个意见,不管王川说什么,他都不认,不同意,不管有没有理由,整个一个无赖。
出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大门,王川口干舌燥,头脑有一种缺氧的感觉,整个人都快虚脱了。
付紫文冲着王川伸出大拇指:“王律,您真能说。我感觉仲裁员都听傻了,对方律师被气得咬牙切齿的。”
“我先去买瓶水。渴死我了!”王川一边说一边向路边的小卖店跑去。
就在王川回到所里没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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