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章 答辩(1/2)
上午十点半,王女士准时走进了会议室,干净利落的在委托手续上签完字,便被牛主任请到了办公室去谈大买卖了。
“郑律,传票上的开庭日期是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上午十点,我查了下那天正好是星期五。”王川道。
“嗯,没有几天了,过年元旦回来就开庭,够急的!不过这样也好,早开庭早了事。”郑毅说完,向四周看了看,嘿嘿一笑低声道:“周五上午开庭,正好可以不用开周例会。”
午休时,魏萍通过qq给王川发了信息。
魏萍:大师兄,元旦回家吗?
王川:不回了,过完元旦马上就过年了,一月十八号就是三十,春节我再回去!
魏萍:在帝都干嘛?有安排?
王川:没有安排!休息几天,可能会去酒吧唱歌。
魏萍:哦,等我考完雅思去找你学琴哈!
王川一皱眉,哎!拿人家的手短:好的,随时恭候。
其实在内心里王川很纠结:相处了那么久,他对魏萍早已日久生情,而且两个人在一起也很舒服,很快乐!但是贫穷囚禁了他追求爱情的勇气!
他一直生活在初恋失败的阴影下,不敢去表白或者表露出一丝爱慕之情,害怕再次失去!
下午,王川和郑毅进了会议室,开始讨论对方的上诉状。
“王川,对方的上诉状事实和理由怎么说的?”郑毅坐在王川对面问道。
“上诉人主张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第一,云女士与赵先生交往过程中不知道赵先生已经结婚,主观上并非恶意。
第二,云女士在接受赵先生赠与时不知道其已经结婚,属于善意取得,不应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第三,在一审期间,王女士称赵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云女士,赵先生对此予以认可。
在一审中王女士主张返还赠与财物,但是赵先生并未主张返还。既然是夫妻共有财产,赵先生对赠与财产应拥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对该份额其具有处置权。
赵先生对云女士的赠与行为完全是出于自愿,并未受到任何威逼、胁迫,赠与行为应合法有效!
所以,即便要返还赠与财产也应仅返还王女士应得的百分之五十的财产,不应全部返还。”王川道。
“嗯,咱们逐条答辩。你先说说你的想法。”郑毅道。
“我觉得,首先被告赵先生在单位工作了近二十年,单位里的人对他的婚姻状况应该都知情。被告云女士进入公司大约半年后才调到赵先生手下,此后两人才发生不正当关系。
从这一点来说,云女士不可能不知道赵先生已婚,云女士的理由不符合常理!”王川道。
“嗯,有道理。之前咱们在一审时也提过这事,一审法院支持了咱们的意见。第二条其实跟第一条是关联的,第一条说不知道已婚,把自己装扮成受害者,第二条借用‘善意取得’想要免除返还赠与款项的义务!”郑毅表情严肃道。
郑毅提到的“善意取得”是一项法律制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该条规定是对“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解释。
在物权法中也有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简单的说,就是出卖人如果卖的货物不是他自己的(也没有所有权人授权),在交易时买受人不知道上述情况,但是买受人已经按照市价购买了货物,而且已经支付了价款,并且办理了登记手续,或者已经实际占有货物。
此时就算是所有权人找到买受人,买受人也不用返还货物,理由便是善意取得。
当然善意取得不能用于非法货物,比如du等。
“之前我查了下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的前提是云女士必须为善意,但是她不可能不知道赵先生已婚的事实,也就够不上善意,因此不存在善意取得。”王川想了想到。
“那么第三条呢?”郑毅笑道。
应该说他对面前的这位实习律师还是很满意的,遇到不会的不懂的王川知道去查询,去检索案例,然后拿着自己查到的结果与他探讨,不会一味的跟在他屁股后面问东问西。这也是他能与王川合作这么久的主要原因。
换句话说,那位律师不想要一个能帮自己检索分析法律问题,解决问题的助理啊!
“第三条有些不太好把握,从婚姻法来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钱物,在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均为共同共有,双方均有处置权。
我之前查询过,有些律师就持有云女士上诉状中的观点,男方和女方各自持有共有财产的百分之五十的处置权。
但是本案中,云女士和赵先生之间存在的不是正常的恋爱关系,是不正当关系,本身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已经侵害了王女士的利益。所以从这个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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