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较量(2/2)
责任。“二、各国商民之通商传教,载在条约。凡有乱警地方,该地司令官均应照约实力保护,务使各外国人之身命财产,不致因乱事稍受危险。嗣后各该地方之外国人所有身命财产,如因镇压变乱而直接受有损失者,民国**必完全负其责任。
“三、乱党 到处勾结,如有本国人与之订立一切契约,而影响可以及于国家或一地方者,无论用何种方法,及何种名义,民国**绝不承认。以上三端,自本令发布以后,应由各该地司令官通行布告。
“仍着外交 总长行文驻京各国公使查照,以副友邦热诚赞助之雅怀,而示本大总统除暴安良之至意。此令。”
当袁大举向南方用兵时,虽然已对国民党撕破了脸,满口乱党叛徒,可是独对孙中山先生还很客气。不过孙中山却不能不表示严正的态度,乃发电致袁,原电云:
“北京袁大总统鉴:文于去年北上,与公握手言欢,闻公谆谆以人民国家为念,以一日在职为苦。文谓国民属望于公,不仅在临时**而已,十年以内,大总统非公莫属。此言非仅对公言之,且对国民言之。
“自是以来,虽激昂之士,于公时有责言,文之初衷未尝少易。何图宋案发生以来,证据宣布,愕然出诸意外,不料公言与行违至于如此,既愤且懑;而公更违法借款,以作战费,无故调兵,以速战祸,异己既去,兵衅仍挑,以致东南民军,荷戈而起,众口一辞,集于公之一身。
“意公此时,必以平乱为言,故无论东南军民,未叛国家,未扰秩序,不得云乱;即使曰乱,而酿乱者谁?公于天下后世亦无以自解。公之左右陷公于不义,致有今日,此时必且劝公乘此一逞,树威雪愤。此但自为计,固未为国民计,为公计也。
“清帝辞位,公举其谋,清帝不忍人民涂炭,公宁忍之?公果欲一战成事,宜用于效忠清帝之时,不宜用于此时也。说者谓公虽欲引退,而部下牵掣,终不能决,然人各有所难,文当日辞职,推荐公于国民,固有人责言,谓文知徇北军之意,而不知顾十七省人民之付托,文于彼时,屹不为动。
“人之进退,绰有余裕,若谓为人牵掣,不能自由 ,苟非托辞,即为自表无能,公必不尔也。为公仆者,受国民反对,犹当引退,况于国民以死相拚!杀一无辜以得天下,犹不可为,况流天下之血以从一己之欲!公今日舍辞职外,决无他策;
“昔日为任天下之重而来,今日为息天下之祸而去,出处光明,于公何憾!公能行此,文必力劝东南军民,易恶感为善意,不使公怀骑虎之虑;若公必欲残民以逞,善言不入,文不忍东南人民久困兵革,必以前此反对君主专制之决心,反对公之一人,义无反顾。谨为最后之忠告,惟裁鉴之!”
孙中山同时发出通电一道,略云:
“北京参议院、众议院、国务院、各省都督、民政长、各军、师、旅长鉴:江 西事起,南京各处以次响应,一致以讨袁为标帜……大势至此,全国流血之祸系于袁氏之一身,闻袁氏决以兵力对待,是无论胜败,而生民涂炭,必不可免。……使袁氏果而出此,非惟贻民国之祸,亦且腾各国之笑。……
“袁不宜借口部下之拥戴,而拒东南人民之要求,可断言矣。诸公维持民国,为人民所攸赖,当此人民绝续之际,望以民命为重,以国危为急,同向袁氏劝以早日辞职,以息战祸!倘袁氏执拗不听,必欲牺牲国家人民,以成一己之业,想诸公亦必不容此祸魁!文于此时,亦惟有从国民之后,义不返顾。”
二次革命是由江西肇始,赣军虽然在开始时打了一场漂亮的胜仗,可是北洋军增援后,大举猛进。相持十余日,湖口要塞司令陈廷训被袁收买,暗与北军相通。于七月二十四日晚令炮兵反击赣军。
赣军不及防备,前后受敌,不得已遂放弃湖口。二十五日北军遂入据湖口县,李烈钧虽戮力抵抗,但要塞已失,门户大开,江西已无险可守,八月十八日南昌失陷。袁世凯以李纯为江西护军使,李廷玉襄办江西军务,旅长马继增升第六师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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