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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习近平用典(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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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1/1)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等文中引用

■解读

法律是社会的基本规则。这就要求,法律应该是对国家发展有益、对社会治理有益的,这样的法才是善法。对于一个国家,所谓的善法,首先要是符合自己国情的法,不可能原样照搬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哪里有抽象的适用于所有社会的法呢?其次,它要是以人为本的法,要能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它还应该是有利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的法,能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正确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原典

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日亦不足矣。使周公知为政,则宜立学校之法于天下矣;不知立学校而徒能劳身以待天下之士,则不唯力有所不足,而势亦有所不得也。

——﹝北宋﹞王安石《周公》

■释义

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领导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熙宁变法”。针对北宋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王安石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缺少明确的“法度”。他不仅强调立法,而且强调立“善法”;指出要使法“善”,就必须实行改革。

在《周公》一文中,王安石借评价西周初期杰出的政治家周公提出政见:“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这里所说的“国”,是指周朝时的诸侯国,为“天下”的一部分。他认为,周公辅政应将广设学校之法推行天下。如果不设立学校培养人才,而仅凭自己的“一沐三握发,一饭三吐哺”招贤纳士,那么不仅能力不够,而且最终也是行不通的。

“善法”之说语出《管子·任法》:“今天下则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虽各有侧重,但不论《管子》中的“守善法”,还是王安石的“立善法”,均顺应时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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