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章 民心不可侮(5/6)
心。可是,在我的案件上,你们怎么能昧着良心,出具这种,智能低下,考验人们智商的报告呢?唉!想不通啊。”我有些惆怅,爷爷还专门找院长,打了招呼,都可以作假,做的这么理直气壮!做的这么漏洞百出!做的这么小品相声!做的这么可口可乐!
“你好!大军哥,我还有一个问题,”小文说道。“对于,你们打伤了小杂皮一伙,你怎么看?这是否该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嗯,说到这个问题,我就来气。”我霍地坐了起来,“我和律师,欧大牙,探讨正当防卫。”
他说,正当防卫,在我们国家,法律界定和司法实践,还很不成熟。
举个例子吧。
在西方,特别是,在美国。当警察警告你,“抱头,蹲下”后,你要不听,或是蹲下后,有起身或掏东西的举动,他是可以不经警告,就开枪击伤或击毙你的!
好了,回到我们这里,某省城(剧情需要,提前了,应该是2014年)。
3月1日晚9点25分左右,北*路派出所值班室接到“请求支援”的对讲机呼叫。随后,1号巡逻车和2号巡逻车立即赶往现场增援,民警某某开着2号巡逻车。
巡逻车还没驶近,四处奔散的人群就向着警灯亮的地方奔来。某某将巡逻车停在广场岗亭附近,发现人流后面,好几名手持砍刀的蒙面暴徒正在追赶。
见状,几名民警下车,掏枪,朝天鸣枪示警。某某说,就是这几声枪响起了作用,“那几个暴徒没有再砍路人,向我们冲来。”暴徒冲向民警时,仍然挥刀砍杀附近的平民,某某对着人流大喊:“赶快跑,跑快些,躲起来,这里不安全!”
隔着人群,怕有误伤,民警不能贸然开枪。几名民警将五六名暴徒从站前路引向北*路。奔跑中,某某对着暴徒喊“把刀放下”,几名暴徒并未止步,顺着北*路,一路追赶几名民警。
追赶至北*路与永平路路口时,民警打算围堵暴徒,“但周围人多”,民警决定将几人引至人流量较少的三叶饭店附近再进行围堵。
对着暴徒开了两枪后,5名暴徒将目标转移到某某身上,开始围砍他。某某不停开枪,打完了枪里的子弹,“子弹没了,拿肉挡”,穿着防弹衣的某某被砍中一刀,头顶开了一个口子,鼻子被砍断。此时,某某身上的防弹衣已被砍破,胸口、裤子上流满了血。
在这段新闻的描写中,我们可以注意到三处心慈手软的现象。第一段,“掏枪,朝天鸣枪示警”。歹徒已经砍人了,还不能正当防卫,当机立断,击毙他们吗?第二段,“奔跑中,某某对着暴徒喊“把刀放下”,既然有枪,喊缴枪不杀,有意义吗?更何况,万一歹徒,听不懂汉语呢?第三段,“对着暴徒开了两枪后,5名暴徒将目标转移到某某身上,开始围砍他”
唉!还是不敢理直气壮的开枪啊!肯定,又只是警告。
好了,我们应当为民警舍己救人的英勇行为深深钦佩!但也为正当防卫的立法和解释,感到费解!
根据《刑法》[1]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qiáng_jiān、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现在问题来了!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到,什么才是必要限度?
司法实践上,情况异常复杂。
你比如,一个歹徒手持长刀,正在凶狠的追着砍一个人。
当他长刀砍空,路过一见义勇为的,用板砖,把他拍死了!
你觉得应该怎么判?
有的法官简单的理解法律条款,嗯,要针对“正在进行中”的,才是正当防卫。
本案,砍人者,因为砍空了,所以,已经不是“正在进行中”了,因此,你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有的,从另一个角度,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砍人的,没砍着,换句话说,并没有造成什么损害,你怎么就,不问青红皂白的,把人拍成相片了呢?
超过必要限度了!
是啊。和律师探讨时,我也弱弱的问了一句:难道,要等手持长刀的歹徒,先砍死了一个人后,继续攻击,见义勇为的人,才能动手吗?
可惜啊!那个时候,时机丧失,说不定,我们只能看到,这样的报道了:歹徒丧心病狂的砍死了路人甲,又将见义勇为的路人乙,砍成了烈士!
我们应该向路人乙学习,学习他…
“唯一可以证明,我当时是正当防卫的,是小舒护士。当时,只有她,作为第三方看见,未婚妻正被侵犯,儿子浑身刀伤,被歹徒踩在脚下;侄儿身受重伤,还在拼命战斗。可惜,她被满脸横肉的家伙,刑讯逼供,还不知道,能否证明呢?”
我一想起来,头都大了。
“最后一个问题。刘大军同志,请问,如果,我是说如果,二审法院,判你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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