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9章 房契问题(2/2)
有律师和社会闻人为此替民请愿,发起了对政府的诉讼。
张恒这几天翻看报纸,知道这件事早就有了定论。
60年,香江终审法院做出最终裁定,原来的承租协议无效,但政府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当时参与庭审的**官,控辩双方及其代理律师,这帮人共同签字的判决书复印件,此时正静静躺在香江图书馆,随时可以供人查阅。
**官们给出的判决理由很简单,首先,土地的权属不存在疑问,渔民拥有的只是使用权,因此这份没有土地所有人附签认可的永久承租协议无效。
很多人提出要考虑历史原因,要安抚特殊人群,法官认为,香江社会讲究公平和法律,历史原因造成的特殊人群并不能成为判决理由。
安置难民是政府义务,发奋自救是公民义务,公平社会需要双方都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因考虑历史原因而安抚人心,给予原木屋区居民新的公屋房契,那是对整个公共屋邨其他居民的不公平。
政府认同法院判决,给予原木屋区居民相应的建造成本补偿,以及少量的人头补贴款。
60年代香江华人对政府还没有后世那般不配合,对法律更是敬畏,既然拿到了补偿,于是大家高高兴兴搬进新居,和和美美过起新生活,这件事情很快就风平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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