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原告被告(2)(2/2)
守,不认真审查印鉴,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这是犯罪分子成功诈骗的关键因素。如果银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了职守,就不存在我们的资金被犯罪分子骗走的情况。这是明摆着的事实嘛,法院却还认为什么证据不充分,建议搞什么庭外调解。”赵焱主任也有些气愤地说道:“现在真的太黑了,这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嘛。树大明他们与犯罪分子接触,与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这完全是两回事,怎么能混为一谈呢?我们的钱存在银行,是银行的合法客户,银行有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现在他们没有尽到义务,给我们造成了损失,银行就应该负责全额赔偿!”
“杨处长,你是学法律的。对于法院这样处理,你有什么看法?”赵一局长听了伍钢副局长和赵焱主任的意见后,没有立即决定什么,而是亲自向杨山处长询问道。在座的人员中,杨山处长的资历最浅,所以他没有争着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他是学法律的,现在涉及到法律事务,他应该最有发言权。因此,赵一局长很尊重他,主动向他询问起来。
杨山处长知道赵一局长会亲自询问自己,因此他边听边认真的思考。现在见到赵一局长询问自己了,他不慌不忙地说道:“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一切以证据说话。在法律面前,没有感情,没有事实,没有真相,没有道理,唯一的只有证据。”
说到这里,杨山处长暂时停顿了一下。他知道,在领导面前,什么时候应该快速说,什么时候要暂时停顿一下,这样才会得到最佳效果。从法律的角度解释证据的重要性后,杨山处长继续说道:“我分析了一下,我们与建行黑山分行的案子,有四大被动,要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第一,我们与犯罪分子有接触。不管是在开设账户前,还是在资金被转走后,树大明、方建军、方丽红他们都与思源爱国农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陈思源总经理有接触;第二,我们从犯罪分子手上得到了好处,也就是树大明从陈思源他们那里二十万元的高额利息。”
“第三,自始至终,我们没有与银行进行官方接触,而是与史江生副行长个人接触。而史江生副行长也介入到了案情中,是犯罪分子之一。现在,他已被银行内部双开;第四,我有一个解释不清楚的地方,那就是三月份发现资金不在账上了,但却到十月份才报案,这对我们非常不利。”
杨山处长最后分析着说道:“虽说大家都知道,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印鉴识别义务,是犯罪分子陈思源得手的决定性因素。而且这四个因素,事实上与犯罪分子成功行骗也没有因果关系。但现在问题是,这四个因素都有明确的事实证据,而我们对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识别职责,仅仅只是一种分析推理,这对我们是非常不利的。“
最后,杨山处长建议道:“我们要防止银行混淆是非,以这四个问题反诉我们。事实上黑山建行也就是以这四个理由,向法院提起申诉,说我们与犯罪分子陈思源勾结,合伙诈骗银行国有资金。因此,我建议我们在起诉建行黑山分行时,应该全力做好这四方面的应对工作。不然,那五百万元资金,最后能回来多少,现在还真的说不定。”
赵一局长听了大家的发言后,认真思考了一番,最后说道:“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将那五百万元收回来,尽可能将经济损失全部挽回。现在陈思源已经被判刑坐牢了,我们再怎么起诉他也没有实际意义了。因此,我们唯一的希望就是建行黑山分行。”
“现在,我讲三点意见。第一,我们只起诉建行黑山分行。建行黑山分行是我们唯一的被告;第二,杨山处长说的这四点,与案件没有因果关系,但我们也要高度重视,要有应对措施;第三,与建行打官司的事,还是由伍钢副局长负责,杨山、董昕配合。至于监察室赵焱主任那里,重点就放在树大明等当事人身上,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整理,该补充的就补充,该完善的就完善。”
(祝各位读者中秋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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